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从事放贷业务的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业务进行规范,加强对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指引》对于一些催收业务细节的规范指引,引发网络热议,也由此引发了对于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乱象进行更大力度整治规范的新一轮讨论。
日前,法治网研究院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复旦大学教授、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许多奇,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熊伟,《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陈燕红,就相关话题展开了一场深度对话。
法治网研究:《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提出了一些令外界关注的催收业务的细节规范。比如,债务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到期债务时,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向债务人催收,不应向联系人催收。联系人明确拒绝催收人员的请求或要求催收人员不得再联系的,催收人员不应再与其联系。通过发送短信、语音、5G消息等方式开展催收作业的,应符合电信行业相关规范。双方已事先约定催收时间的,催收作业从其约定。双方未约定催收时间的,催收作业不应在每日22:00至次日8:00催收,等等。您认为,为什么要对此类情况做出如此明确细致的指引,释放了什么信号?
陈燕红: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蓬勃发展。贷后催收业务作为其中的重要环节,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一些催收机构在催收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事实上,消费金融领域长期以来饱受暴力催收问题的困扰,暴力催收可以分为软暴力和硬暴力。软暴力主要表现为电话、短信的频繁骚扰,以及公开欠款人个人信息等,意在施加压力;而硬暴力则包括拘禁、恐吓、威胁、伤害、上门催收及冒充执法人员等手段。
暴力催收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赋予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及人格尊严权等权利,有些行为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如在催收过程中公然辱骂、侮辱借款人,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侮辱罪;未经借款人允许,将其个人欠款信息告知借款人身边的家人和朋友,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暴力侵入借款人的房屋催收,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采取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骚扰、跟踪等手段逼要非法债务(赌债、套路贷、非法高利贷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的催收非法债务罪。
欠钱不还有违诚信,令人愤慨,但即便如此,催收也不应朝着暴力的方向发展。催收行业想走出争议,规范化管理催收是必由之路,依法催收也是大势所趋。《指引》是对恶意催收的矫正,能促使催收规范化、人性化,它为依法催收提供了详单,指明了方向。
李爱君:《指引》之所以规定如此细致,从社会现象维度来看,就是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的一些乱象,侵犯了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联系人的隐私权、甚至威胁到了债务人的人身安全。近几年社会出现了多起因暴力催债引发的恶性事件。
从催收行为性质维度来看,催收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告之和提醒方式,而不是通过催收实现债权的方式手段。告之和提醒与实现债权方式和手段是具有质的不同,因此《指引》等规定是凸显和实现“催收是要求债务人履行偿还债务的告之和提醒方式,而不是通过催收实现债权的方式手段”。
许多奇:这是为了在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之间实现良好的平衡,在满足金融机构催收需求的同时,防止对债务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现实中,信息轰炸、夜间催收、骚扰联系人等乱象给债务人及其亲友带来了巨大的苦恼,出现了不少行政处罚与司法案例。
《指引》的细致规定吸收了真实处罚与判决案例的规范意旨,以明文化、标准化的方式为金融机构及第三方催收机构的催收行为划定了明确界限,也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维权提供了直接依据。
熊伟:整体来看,《指引》对催收业务提出了详细的规范,主要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提升金融机构和催收机构的合规水平、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保障个人隐私和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上述规范,《指引》旨在平衡金融机构催收债务和保护债务人权益之间的关系,确保催收过程合法、合规、合理,减少因不当催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法治网研究院:近年来,网贷逾期常常遭遇“暴力催收”,引发广泛关注。2017年5月,国内首份针对催收的地方性文件《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正式发布,矛头直指这种暴力催收。近年来,我国还陆续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多个政策文件,但“暴力催收”现象仍屡禁不止。您认为主要原因是什么?
许多奇:一方面,随着个人信贷规模的扩张,个人信用风险不断积累,违约事件日益增多,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和司法机关则面临个人信贷案件金额小、数量多、催收难、立案难、执行难、手续流程复杂等痛点和难点,由此便产生了暴力催收这类灰黑产业滋生的温床,甚至催生出异化的“反催收”逃废债行为。
从法律角度看,法律规范的相对缺位、操作性不强、问责不到位等,使得暴力催收就像“脱缰的野马”缺乏制约。此次《指引》的出台,有望帮助堵住规则漏洞、厘清行为界限,对催收业务起到正向引导作用。
熊伟:我认为,近年来“暴力催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催收市场需求旺盛、监管手段和技术滞后、欠缺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救济渠道、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善、债务人金融素养不足、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等。值得一提的是,暴力催收的成本相对较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相比于合法合规的催收手段,暴力催收在短期内可能见效更快且成本较低,这使得一些催收机构倾向于选择这种方式。
暴力催收屡禁不止的原因复杂多样,需要从法律法规、监管力度、金融机构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多个方面综合施策,才能有效遏制暴力催收现象,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李爱君:我想提醒的是,对于债权人而言,催收不是风控手段。债务的风控应是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两个方面进行的审慎性审查,因此不能把催收作为风控方式。如果把催收作为风控方式,就会导致风控能力的下降、债务人借款不理性和借贷行为走向不可控,甚至会导致社会不稳定。
陈燕红:暴力催收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部分催收机构和人员为了追求高效率和高回报,采取极端的手段催收。他们往往忽视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催收债务,这是暴力催收乱象的根源。
其次,催收行业的监管相对薄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尽管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和监管措施,例如2018年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的情况。这使得一些催收机构和人员有机会钻空子,逃避监管,继续进行非法催收,《指引》的实施将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情况。
最后,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催收乱像。一些消费者在借款时对合同条款和还款责任不够重视,导致逾期还款。在催收过程中,他们又缺乏对自身权益的了解,容易受到催收人员的威胁和恐吓,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薄弱使暴力催收更加猖獗。
法治网研究院:当前,对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规范,相关部门都在进行积极作为。对于一些催收乱象的系统性治理,您还有什么建议?
李爱君:我认为,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推进催收立法,明确催收行为的性质和方式,更要明确催收的法律责任,以此让借贷行为成为文明助人、解一时之困和一时之忧的资金助力行为,而不是野蛮出借贷导致产生诸多乱象。
陈燕红:我也赞同催收立法。从法律层面讲,考虑到《指引》仅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建议国家出台专门针对催收行业的法律法规,明确业务范围、运营方式和行为准则,确保行业有法可依;同时应该严格处罚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设定明确的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
从行业层面讲,建议成立催收行业协会或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动行业合规经营;同时应当对催收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评估,确保机构合规运营,对不合规机构进行整改或清退。
从信息披露层面讲,应当要求催收机构充分披露收费标准、催收方式、还款计划等信息,确保借款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同时建立催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通有无,提高催收效率,防止过度催收和恶意催收。
从借款人层面讲,建议国家设立专门的借款人权益保护机构,为借款人提供咨询、投诉、法律援助等服务;同时加强对借款人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还应当要求催收机构尊重借款人权益,严禁采用暴力、恐吓、侮辱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催收。
从大数据层面讲,建议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催收行业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确保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建立催收行业风险评估模型,对催收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提高监管力度。
许多奇:我有五个方面的建议:首先,从源头治理上加强化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规风险防控机制,风险管控应覆盖从债务产生到委外催收的所有环节。
其次,完善委外催收相关法律法规,辅以严格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制度,以规范化的制度体系避免催收和反催收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死循环之中。
再次,司法程序需要作出适应性改进,通过机制创新、科技赋能等着力解决金融信贷案件送达难、立案难、执行难等问题,让暴力加持的私力救济模式回归到权威高效的公力救济模式。
此外,建立健全个人破产制度、信用恢复机制,有助于增强债务人的后续还款动机,限制不当催收行为的滋长空间。
最后,各类法律科技无疑是金融机构、第三方催收机构以及司法部门防范化解信用风险的有效助力,但在应用过程中需注意合法性补强与道德风险防范。
熊伟:我补充几点具体建议。第一,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规催收机构和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禁止其从事相关业务,提升违规成本。
第二,提升催收人员的素质,建立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强制要求催收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提升其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对催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监督,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三,健全债务人权益保护机制,可以设立投诉和举报渠道,为债务人提供便捷的投诉和举报渠道,确保其能够及时反映问题和维权。
第四,完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评价,建立全面的个人信用档案,减少恶意欠款行为。
嘉宾简介
李爱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反金融犯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许多奇
复旦大学教授,复旦大学智慧法治实验室负责人、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主编
熊伟
深圳大学特聘教授、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陈燕红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常务副主任,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新金融法学中心主任
文章来源: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