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至2002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2002年至2018年,在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服役,从事行政执法、刑事侦查工作
2021年至2024年,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1、欧某故意伤害案。先未予批捕,后在法庭辩护时,获公诉人当庭建议减刑两个月,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缓刑。
2、陈某开设赌场罪案(网上开设赌场)。侦查阶段成功取保。
3、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二审阶段介入,经辩护后徐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总刑期减少两年。
5、张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其部分同案相关人员被判以盗窃罪的情况下,法院最终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案处罚
6、袁某诈骗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先发现其到案经过符合自动投案情形,并最终认定为自首;后经辩护,其罪名由诈骗罪改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检察机关对其不予起诉,当即释放
7、丁某交通肇事案。经辩护,其未予批捕,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8、欣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支持了欣某公司诉讼请求,深圳某公司未上诉,并即时履行。
9、梁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代理一、二审均胜诉,法院判定梁某与某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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