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醉酒男子调戏,丈夫面对几人持械围攻,用折叠小刀还击致1死3伤,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在该案的一审中,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该丈夫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判决其无罪。后因检方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情介绍
2014年3月12日18时许,陈某杰和其妻子孙某某等水泥工在海南三亚某市场工地处吃饭,被害人容某(殁年19岁)、周某某、纪某练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喝酒。
当天22时许,周某某、容某等人酒后准备出去玩,在经过工地的一辆水泥搅拌机时看到孙某某一个人在卸混凝土,便对其言语调戏。
陈某杰推着手推车过来装混凝土时,孙某某将被调戏的情况告诉陈某杰,陈某杰叫容某等人离开,但对方不予理会。
期间,容某等人进行言语挑衅,周某某用手摸了一下陈某杰妻子的大腿。
双方此后发生争吵,周某某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长约2米,木柄)冲向陈某杰,但被陈某杰妻子拦住,周某某将铁铲扔了,空手冲向陈某杰。
陈某杰妻子在劝架时被周某某推倒在地,陈某杰准备上前去扶其妻子时,周某某、容某和纪某练三人先后冲过来对陈某杰拳打脚踢,陈某杰边退边用拳脚还击。
容某、纪某练随后从旁边地上捡起钢管(长约1m,空心,直径约4cm)冲上去打陈某杰,期间纪某练被到场的另一劝架人员抱着,但纪某练一直挣扎向前冲,当其挪动到陈某杰身旁时,将劝架人员甩倒在地并持钢管朝陈某杰的头部打去,因陈某杰头部戴着安全帽,钢管顺势滑下打到陈某杰的左上臂。
在此过程中,陈某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妻子,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打开长约15cm,刀刃长约6cm)乱挥、乱捅,致容某、周某某、纪某练和一劝架人员受伤。
陈某杰同事赶到现场后,周某某、容某等人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陈某杰砸来。
容某被陈某杰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在地上,后因失血过多死亡。周某某、纪某练等三人受伤。
事发后,陈某杰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逮捕了陈某杰。随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陈某杰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丈夫无罪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杰犯故意伤害罪与法律不符,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杰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其面对的是三名手持器械的侵害之人,足以让陈某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这种威胁已事实上发生。陈某杰的行为无论从手段和强度均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故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杰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
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陈某杰实施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属于互殴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从纪某练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以及周某某因害怕出事,而将铁铲扔掉空手对打的举动来看,说明纪某练等人主观上没有要致陈某杰于重伤、死亡的故意。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杰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将该案定性为正当防卫行为而判决陈某杰无罪,属于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抗诉正确,应予支持。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杰持刀捅伤被害人时,正是被容某等人持械殴打的紧迫期间,符合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因此,陈某杰是被羞辱、被打后为维护自己的尊严、保护自己及其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还击,陈某杰的行为不属于互殴,不能认定陈某杰具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容某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行凶”。案发当时容某等人调戏了陈某杰的妻子,先后拳脚、持械围殴陈某杰,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法院认为,法律并未规定特殊防卫的行为人必须身受重伤、已被抢劫、强奸既遂等才可以进行防卫。防卫的目的恰恰是使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因此,即使防卫人根本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应当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
其次,容某、纪某练所持的是钢管,周某某所持的是铁铲,均是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纪某练持钢管击打的是陈某杰的头部,虽戴着安全帽,仍致头部轻微伤,如陈某杰没有安全帽的保护,必然造成严重的伤亡后果。
此外,陈某杰是半蹲着左手护住其妻子,右手持小刀进行防卫的,这种姿势不是一种主动攻击的姿势,而是一种被动防御的姿势,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cm左右的小刀,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就不会被捅刺到。
故容某等人是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主动攻击陈某杰,使陈某杰的重大人身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严重的危险之下,应当认定为“行凶”。此时,陈某杰为保护自己及其妻子的重大人身安全,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某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容某死亡,周某某轻伤,纪某练轻微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从“山东辱母案”到昆山“龙哥被反杀案”等,近年来全国多起案件之所以引发社会焦点关注,都在于“正当防卫”条款未能被及时、有效地运用。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认定正当防卫“十大准则”,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通常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正当防卫为“一般防卫”。一般防卫有限度要求,超过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限度条件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体而言,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那么,上述案件中的陈某杰使用匕首捅刺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笔者对此简要分析如下。
首先,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上述案件中,被害人先是言语、肢体骚扰陈某杰的妻子,而后直接持凶器攻击陈某杰,不法侵害的确存在。
其次,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任何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都有予以制止、依法实施防卫的权利。本案中,被害人对陈某杰及妻子的攻击是一直持续不断的,陈某杰的反击行为显然具有防卫性质。
再次,陈某杰随身携带刀具,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对认定正当防卫有影响的,并不是防卫人携带了可用于自卫的工具,而是防卫人是否有相互斗殴的故意。陈某杰在事前没有与对方约架斗殴的意图,面对持有凶器的被害人,其一开始也只是空手阻挡对方的攻击,最后在自己和妻子遭到对方围打时才用其随身携带日常用来割东西的匕首还击,因此并不影响对正当防卫作出认定。
最后,陈某杰的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陈某杰的防卫行为致实施不法侵害的被害人1人死亡、3人受伤,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陈某杰被三人围住殴打,其中有人使用了钢管、铁铲等工具,且陈某杰还需要保护手无寸铁的妻子,双方实力相差悬殊,陈某杰借助匕首增强防卫能力,在手段强度上合情合理。此外,对方在逃跑时仍然拿石头、酒瓶等持续向陈某杰砸去,而陈某杰也没有追赶反击,可以看出其没有互殴的故意。很显然,本案的被告人并没有主动激化矛盾,其目的仅仅是保护自己和妻子的人身安全。综合来看,陈某杰的防卫行为虽有致1人死亡、3人受伤的客观后果,但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容某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行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本案中,容某等人是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铁铲、钢棍)主动攻击陈某杰,使陈某杰的重大人身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严重的危险之下,应当认定为“行凶”。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陈某杰为保护自己及其妻子的重大人身安全,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某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容某死亡,周某某轻伤,纪某练轻微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正当防卫可以无限扩大化,也绝不允许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施不法侵害。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如果因为正当防卫而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本团队拥有丰富的刑事诉讼办案经验,如有法律问题,欢迎向团队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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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娟娟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唐娟娟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消费维权法律专家服务团团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唐娟娟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金融、经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辩护、人身侵权及婚姻家事领域争议解决,在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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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欣怡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贺欣怡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专注于民事及刑事争议解决,参与多起刑事案件辩护和民商事诉讼案件办理。
手机:18912052121
邮箱:hexinyi@shmstx.com